今天是:

学生资助管理

学生资助管理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资助管理 >> 正文

桂幼师学工(2016)10号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13    作者:     来源:     点击:

 

桂幼师学工〔201610
 
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教学教辅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西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桂教资助20071号)文件精神,对《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桂幼师学工〔20108号)文件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699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广西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桂教资助2007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经过学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可进入学校贫困生动态档案数据库,作为年度贫困生奖、助学金、国家信用助学贷款、校内勤工助学、特殊性或临时性困难补助等资助评选依据。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学年申请,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统筹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启动后,由学校各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全面开展。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级设为ABCD共四档,参考因素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消费情况、学生家庭实际情况、学生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学生在校期间表现情况等。认定档级在提出申请认定的学生中产生,以学生实际情况和民主评议为主要评定依据,参照如下标准予以认定:
(一)A档,特别困难档。优先考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或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等特困学生。所需证明材料:
低保户家庭子女: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调查表,以及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复印件,或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收入记录复印件(如低保证上无学生本人姓名,需另外提交体现学生和低保证持有人关系的户口簿复印件)。低保证中如有年审一栏的,应至少提供上一年度的最新年审记录。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调查表,以及县级扶贫办制发的有效农村建档立卡扶贫手册或证明,并在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公布的农村建档立卡查询系统可查。
若学生所持证明材料已符合A档材料要求,但经班级民主评议工作小组一致通过认为该生实际经济状况表现严重不符合特别困难档级的,应重新召开全班民主评议会集体讨论,并根据实际情况辅以电话家校联系、实地家访等途径,实事求是评议该生的贫困生档级。重新评议及家访均应做好相关记录并保存完备,上交至学校核查。
(二)B档,属于困难档。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学生,如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查验有效证件并提交复印件可优先认定:孤儿(孤儿证明)、烈士子女(烈军属证)、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证)以及家庭经济困难调查表。其他困难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调查表,或者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系部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要认真组织辅导员做好申请B档学生的材料审核、民主评议、深入学生调查等工作,保证真正困难的学生都评上贫困档级。同时,对本系部认定为B档的学生人数实行总量控制,最高不超出系部总人数的35%。避免搞平均主义,严禁弄虚作假,或者单凭学生申请材料就确定其贫困档级。
(三)C档,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档。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所需证明材料:相关责任部门出具的申请当年受灾、疾病、事故等最新证明材料。
(四)D档。除以上三种情况外,属于家庭经济不困难。对于此部分学生学校不予认定其贫困生资格。
 
第五章 认定工作实施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学年开展。在校生安排在每学年6月份,入学新生安排在每学年9月份。
第九条 每学年春季学期(6月份)结束之前,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启动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需要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2)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证明家庭经济状况。相关证明材料要求获得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城镇或农村最低居民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复印件;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需提供县级扶贫办制发的有效农村建档立卡扶贫手册或证明,并在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公布的农村建档立卡查询系统可查;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经济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事件发生材料。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无需重新出具新的证明材料,复印上一学年证明材料即可递交。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时间应满足在上一年81日至1231日之间,若不在此范围,学生应于暑假期间到当地民政部门开具最新证明材料。
第十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调查表,表格及相关家庭经济困难材料要求参见第九条。
第十一条 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启动后,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对照本实施办法中第七条中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学生家庭实际情况、学生在校期间表现情况等,认真进行班级民主评议
第十二条 班级民主评议工作由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承担,其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求带班辅导员担任组长,由宿舍学生代表、班团干代表,以及普通学生代表等学生担任组员;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学生总人数的30%,人数不设上限。原则上申请贫困生资格认定的学生应当回避,不作为评议小组成员参加评议。评议小组成员名单须填入《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信息表》(附件3)并在本班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班级民主评议会议召开时须由评议小组组长在场指导,以学生递交的合格申请材料为参考,重点结合学生家庭实际情况、在校期间的生活消费水平、生活消费品档次、娱乐消费档次、违纪违规现象、个人公共卫生情况等,实事求是地评议出学生贫困档级结果,形成《班级年度贫困生资格认定情况一览表》(附件4),连同所有学生申请材料上交至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会后,形成民主评议会议纪要,填写《班级贫困生资格认定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表》(附件5),参与会议人员需本人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组织专人成立系部贫困生认定材料审核工作组,填写系部贫困生认定材料审核工作组成员信息表》(附件6)上交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查。审核工作组人员要求认真审核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申报的评议结果及申请材料。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系部贫困生认定材料审核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形成《系部年度贫困生档级汇总名单》(附件7与《系部年度贫困生资格认定情况统计表》(附件8),以适当方式、在本系部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系部公示无异议后,形成《系部年度贫困生资格认定档级公示说明》(附件9),所有申请材料及汇总材料按要求上交至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教学系部递交的年度贫困生档级认定申请材料与汇总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建立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和各教学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困难、特别困难两类学生,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抽查;对突发事件特别困难类学生尽可能逐个核实,其中有条件的可进行走访慰问。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教学系部要切实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作出调整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第二十条 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和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对广西区内生源的新生进行家庭贫困状况认定时可以参考自治区已建立的生源地贫困生档案数据库的记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和教学系部要对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桂幼师学工〔20108号)同时废止。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6922日印发

上一条:桂幼师学工(2016)9号关于成立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三级工作机制的通知

下一条:桂幼师学工(2016)11号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