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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幼师学工(2016)11号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13    作者:     来源:     点击:

                                         桂幼师学工〔201611

         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教学教辅机构:
    为健全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认定机制,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加强资金发放和监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710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6914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能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710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即未受过任何系级或校级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
4.德、智、体、美、能等全面发展;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要求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所在年级专业范围的前10%,且不低于85分;
5.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要求参评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分排名在所在年级专业范围的前10%,无不及格科目或缺考记录,在此基础上各教学系部可自行制定学习成绩具体要求;具备该条件者需提供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公布的参评学年成绩单,并加盖公章确认。
6.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具备以上条件者需提供获奖证书或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一份,由所在教学系部验明原件,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验明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
7.具有良好文明行为,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校级安全、卫生检查活动中的表现是学生参评国家奖学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8.心怀感恩、关爱他人、乐于奉献,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劳动等志愿服务活动;参加公益劳动的累计时长及劳动表现是学生参评国家奖学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自治区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等因素确定。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下达学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及各教学系部在校生人数等因素,在报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将名额与预算下达至各教学系部。
第六条 每学年9月,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至各教学系部。
 
        第四章 评审流程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学习年限要求在校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一年级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930日前,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同时递交个人参评学年度学习成绩单、获奖证书证明等申请材料。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后,在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完成本班级获奖学生的民主评议、推荐、公示、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汇总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递交的申请材料,依次完成评审、公示、报送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汇总评审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递交的申请材料,提出学校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031日前向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的总报告(纸质版与电子版),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情况;所有申请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     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版与电子版,按照附件2格式填写)。以上材料的纸质版均加盖学校公章确认。
 
         第五章 奖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于上级规定的时间将国家奖学金通过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各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加强管理,严格审核参评学生获奖资格,认真做好评审推荐工作;要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跟踪与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要自强奋进、心怀感恩、诚信做人、树立榜样,通过实际行动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指导各教学系部对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全程跟踪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审核属实,学校将根据相关学生管理规定取消该生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并视情节严重性追回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
1.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的受助学生;
2.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奖学金的;
3.获得奖学金后存在请客、高消费、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的。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69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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