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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料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4-03-03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了更好地保护馆藏文献资料,延长使用寿命,提高利用率,服务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特制订本规定。
一、读者借阅证的办理和使用规定
(一)新生入校后,以班级为单位填写读者信息表,并上交1寸彩色照片一张(注明姓名、系部和班级),到图书馆办理。
(二)新进教职工到校后,可自行持报到单(或学校相关证明)到图书馆办理,或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给名单集体办理。
(三)借阅证供证明读者身份使用,读者入馆、借书、阅览时需交验本人借阅证。
(四)借阅证不得仿造、涂改,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由他人代借,一经发现,没收借阅证,情节严重者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并视情节处以经济处罚。
(五)借阅证应妥善保管,若有丢失,应立即挂失,以免被他人冒用;补办借阅证时须清还原证所借图书;对于挂失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证者本人承担。
(六)学生转系、升学、留级,由本人持相关证明,到图书馆清还所借文献资料,交还原证,重新办理借阅证。学生休学时,应持休学通知单,到图书馆交回借阅证,在学生名册上注明休学日期,以便核查;复学时,应持复学通知单及本人学生证重新办理借阅证。
(七)教职工调离、学生毕业或退学或被开除等离校时,应持离校手续单和本人借阅证到图书馆清还所借文献资料并注销借阅证,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八)教职工离退休后(以学校人事处发文规定时间为准),须交回原借阅证,重新办理离退休人员借阅证。
二、馆藏文献资料借阅规定
(一)外借范围。
除以下12项规定范围之外的图书资料均可公开对外借阅:
1.馆藏光盘、磁盘、磁带、报纸、现刊等,只供在馆内查阅或提供复印;
  2.馆藏工具书、珍贵的多卷书、绝版孤本书、特藏的内部图书、古籍图书以及不宜外借的文献资料,限在本馆内阅览或提供复印。
1.凡我校在职教职工每人的最大可外借数为20册,其中外借室限借图书20册,过刊室限借过刊4册。 
2.退休教职工每人的最大可外借数为4册,其中外借室限借图书4册,过刊室限借过刊2册。
3.我校大专、中专学生,每人的最大可外借数为4,其中外借室限借图书4册,过刊室限借过刊1册。
4.为了保证馆藏文献资料的广泛流通,同一种文献资料(索书号相同)每证限借1册。
(三)外借期限及超时费的收取。
1.外借室图书和过刊室过刊的外借期限:教职工读者     90天,学生读者为30天。其中,过刊室幼儿教育类(G61)过刊的外借期限教职工读者为30天,学生读者为7天。
2.凡借出的文献资料,因教学、科研急需,将随时催还调用。
3.外借室图书均可续借一次,教职工读者续借期限为90天,学生读者续借期限为30天,须在归还期限内办理。过刊室过刊不能续借。
4.借图书和过刊超期未还者,实行超期罚款制度,每册每超期1天罚款0.1元。
5.阅览室报刊资料借出复印后应当天当班归还,若超期不还,每册每超期1天罚款1元。
(四)图书资料的清还。
1.教职工调离,学生毕业离校时,需及时按规定清还所借文献资料,否则不办理离校手续。
2.教职工、学生不告而别或死亡者,其所借文献资料由所在单位、人事处督促,由家属及其子女代为清还,否则按赔偿规定处理。
(五)外借程序。
    1.读者到开架书库借书,入库时领取代书牌,方能入库选书。
    2.选书时一次只能从书架上取出一本书,并把代书牌放入所取图书位置,翻阅所取图书后如果不借,立刻放回原处,抽出代书牌之后方能从书架上继续选书,如此循环,不得乱拿乱放。
3.选好书后应该检查书中的条形码号是否完整,图书有无缺页、污损等情况(如发现上述现象应向工作人员申明,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则按持书者损坏赔偿),然后再到借书处由图书馆工作人员办理外借手续,交回代书牌,领回借阅证,方能离开借书处。
三、馆藏文献资料遗失、损坏赔偿规定
(一)读者应爱护所借阅图书。凡借阅本馆书刊,如有遗失或严重损坏(污损、划线、批注、撕页、涂抹、开天窗等),应由借阅人负责赔偿。
  (二)凡严重损坏或遗失的书刊,应以相同版本(或经同意后以新版)品相完好的书刊偿还,同时交纳加工费5元。否则,一般图书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其他图书按下列规定赔偿:
1.绝版书、孤本书、善本书按现价的10倍以上赔偿。
2.教学、科研使用价值较大的书刊或流通量大而馆藏不多的书刊按现价的5倍以上赔偿。
3.外文书刊1990年以前版本每页按一元计价,1990年以后版本计原价;再按所计价格的5倍以上赔偿。
4.成套书、多卷书如遗失或损坏其中一册,按整套计价,没丢失或损坏的其他各册仍归本馆所有。其赔偿办法参照1-3款执行。
5.光盘文献若有损毁或遗失,赔偿办法参照1-4款执行。
6.凡对所借书刊造成污损、涂改、画线、批注等情况的, 轻者按所借书刊价格的0.2-1倍赔偿,重者参照1-4款的规定赔偿;对图书撕页、开天窗者,参照书刊损坏或遗失赔偿规定1-4款的规定赔偿,通报批评并通知所在系部。原书刊文献仍归本馆所有。
(三)磁条或条形码被损坏,机器不能识别者,每条赔偿2元。丢失代书牌者,每块赔偿2元。损坏书标者,每条赔偿2元。
(四)中文图书现价的计算办法。
凡绝版、孤本、善本书,教学、科研使用价值较大的书刊或流通量大而馆藏不多的中文图书,赔偿时按照以下办法计算书价,再按所计价格的5倍以上赔偿。
1960年以前的版本每页按1元计价,1961-1980年的版本每页按0.5元计价,1981-1995年的版本每页按0.1元计价,1996年以后计原价。
(五)丢失文献资料赔款后,若在一个月内找回原文献资料,可持原文献资料和赔款收据进行结算,同时从赔款之日起计算并交纳超期费用。超过一个月不予办理。
(六)发现偷盗馆藏文献资料严重违纪行为,一律照所盗文献资料原价10倍罚款,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暂停借阅一学年。若情节较重,认识态度不好,将交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污损,偷盗的文献资料概不能带走,归本馆所有。
(七)以上赔款均上缴学校财务处。
四、其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图书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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