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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18    作者:     来源:     点击:
校内各勤工助学用工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校内勤工助学工作,促进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现对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原则、工作时限、酬金计算等问题作统一规定,具体通知如下:
1、确定录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原则上学年度不在新增和调换,确因工作实际需要调整勤工助学岗位及学生的,用工部门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录用,否则学校不予发放勤工助学岗位津贴,由用工部门自行解决。
2、勤工助学学生的招聘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有录用的学生原则上必须是我校本年度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一人只能参加一个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每人每月每岗位工作总时间不超过40小时。
3、用工部门须合理安排学生的排班和工作量,严格考勤,及时在学生上岗登记卡上签字,并根据学生实际出勤率如实汇总津贴发放表,勤工助学学生的津贴要以当月(自然月)为计算周期。寒暑假或临时岗位工作安排的,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列明用工原因、工作内容、用工时间、用工人数),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审批通过后可安排工作。此项工作单独填报发放表以此结算勤工助学学生津贴。
4、每月的1日至5日为各部门上报津贴发放表时间,6日前未将发放表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影响学校发放工作正常运行的,所产生的问题由用工部门向有关学生解释。
5、勤工助学工资将以打入指定银行卡(农行)的形式发放,要求参与勤工助学的同学提供准确的银行卡信息,因银行卡信息错误造成的后果自负,无银行卡不予发放工资。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不定期对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登记卡、岗位工作职责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核实。在抽查中发现没按要求如实填写登记卡或发放表,弄虚作假,将取消该部门参加勤工助学资格,同时取消该部门勤工助学学生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学生不得享受本学年困难补助,并取消当年个人各项评优资格。
 
上述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20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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