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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2013年度到广西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6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教学系部: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请系部结合我校实际,切实做好2013届毕业生到广西边远地区就业学费补偿代偿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符合自治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二、 补偿额度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下载地址:http://www.gxxszz.cn/xszz/zcgd/201108/429.html(广西学生资助网)
三、办理流程
1.2013届毕业生在符合自治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基层单位就业后,必须在2013年11月30日前向学校系部递交如下材料:
⑴《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⑵《毕业生、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附件2)一式三份。
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人南宁市农行卡卡号、本人及家庭联系方式。
2.系部收集好上述材料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材料于2013年12月5日前送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3.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材料于2013年12月中旬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四、结果公布及后续工作
1.本届申请结果将在广西学生资助网及我校学工网公布。(公布的时间一般为申报代偿次年的3月份)
2.获代偿资格后第二年及第三年的10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请主动通过邮政快递EMS寄送《在职在岗调查表》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便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在职在岗情况,核实是否继续代偿。邮寄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77号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邮编:530022,联系电话:0771-5703353。
 
附件: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2013年1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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