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幼师学工〔2016〕14号
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
临时困难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教学教辅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体系,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金的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帮困助学功能,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教〔2008〕1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6年9月26日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
临时困难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体系,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金的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帮困助学功能,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教〔2008〕1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临时困难补助属于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于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政府部门划拨的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专项经费或者社会、学校师生捐赠的专项资金等;社会、学校个人及机构捐赠的专项资金等。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补助标准如下:
(一)学生本人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疾病而造成学习、生活困难,已获得国家信用助学贷款或者国家助学金等资助项目的,给予补助2000—3000元;未获得任何国家资助项目的,给予补助4000—5000元;
(二)学生父母发生突发性事故或重大疾病,视学生本人学习、生活受影响的困难情况给予临时困难补助1000—2000元;
(三)学生家乡遭遇自然灾害或者家庭遭遇其他突发性、特殊性变故,造成学生本人学习、生活困难的,视家庭经济损失的困难程度给予补助1000—2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凡具有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或学生父母身患大病、重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个人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者;
(二)家庭出现突然变故,个人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者;
(三)遭遇其他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者。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审批流程:
(一)学生申请:学生向所在教学系部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见附表),说明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已获得各类资助等情况,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后交给辅导员。
(二)班级评议:辅导员通过学生谈话、实地家访或者电话联系家长、深入学生宿舍等多重方式核实申请学生的实际情况,同时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已获各项资助情况,组织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召开班级评议会议,形成班级评议意见,连同学生申请材料递交至所在教学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三)系部审核:系部学生资助工作专组审核辅导员递交的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结合班级评议意见、学生在校期间已获各项资助情况等,形成系部评议意见,按照校内请示流程递交至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四)学校审批: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接收教学系部递交的呈文材料并予以审核,交由学生工作部(处)领导审批。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发放方式:由学生所在教学系部负责制表造册,经系部学生工作分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通过后,由学校财务处将补助金划入受助学生个人账户。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归口学生工作部(处)统筹管理。每年由学生工作部(处)制定用于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临时出现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对弄虚作假或者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的补助金额。
(一)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骗取补助金或将补助金挪作它用的;
(二)受助后不合理使用补助资金,存在铺张浪费、高消费等不正当消费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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