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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开行桂发[2011]124号)

发布日期:2017-04-21    作者:     来源:     点击:

 

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源地信用
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
 
开行桂发〔2011124号
2011年6月28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业务,防范信用风险,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开发银行对生源地贷款工作的要求,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源地贷款,是指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负责管理生源地贷款的自治区、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中心)和各高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资助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助开发银行对全区生源地贷款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中心)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立与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协调和指导高校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四)负责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归集工作。
第五条     市资助管理办公室(中心)(以下简称市资助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助自治区资助办和开发银行对所辖县(市、区)生源地贷款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监督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中心)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二)负责汇总所辖县(市、区)报告、报表等综合文件并撰写全市生源地贷款专户报告。协调所辖县(市、区)普通高中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活动。
(三)定期召开资助工作总结会,形成会议纪要,组织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中心)工作人员做好贷款催收工作,检查不良贷款催收情况,发现问题,形成报告,逐级上报。
第六条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报工时(中心)(以下简称县资助办)主要职责:
(一)建立与借款学生就读学校、就业单位、家庭等联系制度。通过电话、信件、邮件及上门访问等形式对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能够及时获得每个借款学生的信息。
(二)及时、准确地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录入和维护贷款信息。
(三)正确、及时做好对贷款到期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贷款催收工作。
(四)正确、及时做好对违约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贷款逾期催收等相关贷后管理工作。
(五)正确、及时办理提前还款、合同条款变更工作。
(六)编写生源地贷款专户报告及预期收缴月报、并定期逐级上报。
(七)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档案室,由专人对贷款和还款学生档案合理管理和归档,档案管理人变动要办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    高校主要职责
(一)对借款学生可能发生学籍异动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准确地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予以维护。
(二)组织借款学生毕业时,及时、准确地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确认学生毕业信息,做好毕业前的还款教育。
(三)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工作,通过讲座、征文和演讲比赛等方式对借款学生进行重点教育。
(四)加强与各市、县资助办的信息沟通,配合资助办开展贷款催收工作。
(五)撰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户报告。
(六)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贷款和还款学生档案合理管理和归档。
(七)高校要切实制定有效就业措施,提升就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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