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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幼师学工(2017)5号-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4-21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等
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桂幼师学工〔20175
20174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3〕208号)、《关于将广西具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户籍而在户籍所在地之外就读的中职学生纳入国家助学金享受范围的工作说明》,以及《关于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1628号)等系列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学校中专部(附属中等师范学校),以下简称中专部。中专部“2+3”学制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在学生完成中等职业教育进入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后,不再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专部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受助比例按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的20%确定。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2015年秋季学期起,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认定有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户籍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认定属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的学生。
 除以上两类学生外,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经所在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中专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评定,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
(二)孤儿;
(三)烈士子女;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学生;
(六)受艾滋病影响致困家庭子女;
(七)家庭遭遇不可抗力及其特殊情况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学生。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件、《烈军属证》、《孤儿证》等。
第五条  2015年春季学期起,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提高到2000元。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按学期评定。
第七条  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新生。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初,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统筹,中专部负责组织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应包含户号页、学生姓名页、监护人姓名页等信息。
3.有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县份名单见附件3)户籍的农村学生,除提交第12项材料外,如有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含)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应一同上交复印件以备查。
4.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除提交第12项材料外,需另外提交有效的《扶贫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开具的贫困户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4)。如已在上一年度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确认贫困户子女身份的学生,则无需重新提交材料。
5.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提交第12项材料外,需提交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含)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均由中专部负责验明原件并收取清晰复印件,加盖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以示确认。
第八条   根据《关于建立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三级工作机制的通知》(桂幼师学工〔20169号)精神,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三级工作机制: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财务处和纪检监察室、审计室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审定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中专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接受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的管理,组长由系部党总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系部党总支副书记、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共同担任,组员由系部专职学生辅导员、系部学生干部代表等组成。负责做好国家助学金申请评定工作的二级审核、名单公示、汇总上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受助学生资金发放确认和管理等工作。
(三)中专部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接受中专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管理,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组长由辅导员、班主任或者班级助理担任,组员由宿舍学生代表、班团干代表、普通学生代表组成,要具备广泛的代表性。组员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应少于总人数的30%负责通过班级民主评议会议的方式,组织班级学生做好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申请与班级评议、公示、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  在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学生已确定其贫困户子女身份的可直接进入公示环节,不需进行班级评议。
    第十条  中专部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中职资助卡等信息,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提交至上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审核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发放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来源于上级财政拨款,经费指标拨付到学校账户后,由财务处通知学生工作处做好经费使用方案并细化到科目。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发放至受助学。学校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初为每位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并组织学生领卡时在《中等职业学校中职资助卡签领表》(附件5)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中专部必须以实际在校全日制学籍学生为信息录入的唯一依据,严禁编造虚假学生姓名、身份证注册入学将非全日制学生注册为全日制学生。对于学生因注册后没有报到入学、已注册为全日制学生而不能参加全日制学习、退学、转学、开除、死亡等情况要及时办理学籍异动,及时上报,防止瞒报、拖延不报行为,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五条  中专部负责做好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学籍的填报和日常管理工作,对于转学和流失学生信息,及时上报学校资助中心。要做好全国信息系统受助学生名单、信息统计月报表和学期报表的填报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五章  跟踪与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要自强奋进、心怀感恩、诚信做人、树立榜样,通过实际行动回报学校、回报社会。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应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对有以下行为或表现的,经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停止其当学期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并视情节严重性追回已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被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当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或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的;
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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