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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3-0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高等学校收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是增强大学生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培养自立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良好形式。为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劳动,从勤工助学经费中支付相应报酬,使经济困难学生具有稳定、可靠经济来源的一种资助方式。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每学期有2门以上(含)科目成绩不及格的,不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主管,其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勤工助学活动的年度计划。
(二)制定和修订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三)管理、协调和指导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负责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审核校内各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
(六)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部门提供中介服务。
(七)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工作态度、表现和成效进行考核、检查验收。
第五条 各系设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能有:
(一)负责本系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根据资助中心的安排,负责勤工助学岗位具体人选的推荐。
(三)每学期定期召开勤工助学会议,及时汇总本系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完成情况,并进行集中教育。
(四)负责填写本系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学期反馈表,每学期期末报送资助中心。
(五)负责协调、解决本系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勤工助学资金包括学校按规定从学生当年学费中提取的勤工助学经费和社会捐赠等。
第七条 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
    (一)90%用于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的酬金发放。
(二)10%用于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宣传、助学岗位工具用品的购置及集体性的奖励等。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八条 岗位设置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学校的教学计划相矛盾。
(二)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以智力服务、劳动服务、专业锻炼为主
(三)必须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或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
四)任何部门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一般为固定岗位、临时岗位和集体岗位三种形式。固定岗位是指活动内容及人员相对稳定,时间较长(1个月以上)的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是指活动内容不定,短时期内(1个月以内)即可完成的勤工助学岗位。集体岗是指以班级或学生自我管理组织(学校统一组织)形式参与学校管理与服务,在工作期间人员变化较大的勤工助学岗位。学校尽可能为学生预留适合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岗位的设定,必须由校内用工单位申报,资助中心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固定岗一般应提前半个月申报,临时岗一般应提前三天申报。考虑到学生的学习,固定岗、临时岗、集体岗每周安排工作2—3次为宜,每次不超过2个小时,每月不超过30小时。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由资助中心根据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量大小等确定,每小时酬金为3~6元。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的报酬分为基本报酬和奖励报酬两部分。其中,基本报酬占总工资的2/3,奖励报酬占1/3。对工作认真、按要求完成任务者,全额发放;对工作不负责任、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根据具体情况,扣发部分或全部奖励报酬;未能完成任务者,扣发全部报酬直至不再安排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劳动报酬的支付:有用工经费的,由用工单位支付;用工单位经费不足的,可由学校勤工助学经费补足,但最多不超过1/2(原则上要根据协议条款进行支付);无用工经费的,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任何用工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克扣、拖欠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岗位报酬的发放:固定岗位、临时岗位和集体岗位统一采用银行卡结算形式,原则上按月发放;银行卡由勤工助学学生自行办理。每月月初由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并形成全校勤工助学学生的上个月劳动报酬数据报表,经报送相关负责人同意后,由学校财务处在当月中下旬完成发放工作。
 
第六章 参加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并在学校贫困生数据库中备案。
(二)学习成绩优秀,遵守课堂纪律,做到不旷课、不早退、不迟到。
(三)生活勤俭节约,无奢侈浪费现象。
(四)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或不良记录。
(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思想教育、义务献血、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公益活动。
(六)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
第十六条  对符合第十五条所列条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将优先考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对已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如本人怕脏怕累,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经教育无效者,将根据情况减发其勤工助学工资或取消其勤工助学上岗资格。
第十七条  在资助中心或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公布的用工信息中,学生有意申请者,需由本人提出,经系统一审核、登记,并报资助中心备案,用工单位及资助中心考察后方可上岗。对于集体性岗位,可由组织者统一办理相关手续。进入实习期的学生原则上不再安排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凡不经学校同意,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擅自外出,对其活动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后果,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第七章 活动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开展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要注意安全,严格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八章 活动要求与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资助中心统一管理。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传销活动;禁止走私贩私;禁止出售或出租非法印刷品和淫秽书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校园校容管理;不得影响自身学习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三条 禁止学生个人或团体冒用学校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活动。
 
第九章 勤工助学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被录用参加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工作考核,填写《学生勤工助学月考核登记表》。每月底将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情况反馈到资助中心,作为报酬发放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分优秀、及格、不及格三等,其中:
优秀:遵守工作纪律,积极肯干,工作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并在工作中有创新和合理化提议。
合格:遵守工作纪律,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有不遵守工作纪律现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资助中心不定期对用人单位、勤工助学人员进行工作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一)一学年内两次月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以后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二)一学期有两门功课不及格者。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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