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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4-03-0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学生管理制度,规范学生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录取通知书以及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部门和招生部门提交延期报到申请,延期报到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及时提交延期报到申请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政治、思想品德、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由系(部)主任提出意见,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体检复查不合格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复查诊断认为通过治疗可在短期内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只开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证明”。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提交入学申请报告,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不予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课程修读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定。通过普通高考招收的全日制专科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休学时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规定的时间内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才能毕业。各专业修读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分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级。某学科成绩未达到及格者,需要补考或重修。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所授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
(一)学生成绩以期评成绩为准记入学生档案。
(二)文化理论课程期评成绩评定依据:
1.期评成绩由平时成绩与课程考核成绩按4:6的比例构成。
2.如果该课程有段考,期评成绩则由平时成绩、段考成绩与课程考核成绩按3:3:4的比例构成。
3.考勤情况。
(三)艺体技能课程期评成绩评定依据:
1.艺体技能课程期评成绩由平时成绩与课程考核成绩按5:5的比例构成。
2.考勤情况。
第十六条 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应按教师的要求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缺交实验报告或作业(抄袭的实验报告或作业视同缺交)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要求的1/3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分计。
第十七条 教师可根据本《细则》的要求、所授课程(含重修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所授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并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其具体标准如下:
(一)学生上课迟到一次者,从其期评成绩中减1分;
(二)学生上课早退一次者,从其期评成绩中减1分;
(三)学生上课请假一课时者,从其期评成绩中减1分;
(四)学生上课旷课一节,从期评成绩中减3分。
(五)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分计。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公共体育必修课的成绩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体残、体弱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本人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县级及其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室复核,体育教研室审核,教务管理部门批准并备案,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课程考核及格的,成绩记入成绩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被处以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因病、因事或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参加各种比赛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当事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按规定办理了请假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因病因事字样,同时可以参加后续同类课程的考试。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编造理由申请缓考获得批准的,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已缓考的课程按照旷考处理。课程开考后,不再受理学生的缓考申请。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凡旷考的学生,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新生及一年级学生,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或患病及确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转学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五条 新生及一年级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和爱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不能在原录取专业学习,但可以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些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体艺类专业与非体艺类专业不能互转;
(二)文科类与理工科类不能互转;
(三)处于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四)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受过处分的;
(五)退学或拟作退学处理的;
(六)公共必修课有不及格者;
(七)已有一次转专业者;
(八)经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九)高师对口招收中师类两年制大专与普通高考高职高专类三年制大专之间不能跨录取类别转专业;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新生转专业由学校招生部门负责受理,申请时间从每届新生报到日开始,10天内完成。一年级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教务部门受理,申请时间在一年级第一学期末。
第二十八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学校每年新生转专业的人数不得超过当年统招生录取总人数的5%,学校按各专业最大招生人数进行统筹控制新生转专业人数。
第二十九条 新生转专业条件和程序按照《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专新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大一学生转专业条件和程序按照《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六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凡未办理以上审批、备案手续,擅自转入另一个专业学习的学生,不予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经两校同意,可以申请转学。由转出学校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学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六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5年(含休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医室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休学意见,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者。
(四)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经系部同意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系部认为学生应休学的,由系部提出书面报告报教务部门送学校审批。经审核准予休学的,由教务部门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六条 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该学期已缴的费用不退。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获准休学时,此前已获学分均予以承认。获准休学的学生,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并离校,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参加课程考试。如有违反者,所获课程成绩无效。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期满前两周内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坚持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校医室或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所在系部审定,报教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学生复学后,依据其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节 学籍预警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籍预警是指在学生管理工作中,针对学生在学习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制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学籍预警:
(一)在上一学期内所学课程(包括重修课程)经考试(核)不及格科目超过二分之一;
(二)第二次出现一学期不及格科目超过该学期所学课程的五分之二;
(三)上一学期缺课累计占总学时的四分之一的;
(四)上一学期有旷考或发现缓考理由造假行为的;
(五)上一学期因缺课等原因某门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经学校动员因伤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累计旷课达60学时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前,其所在系部应对其德、智、体是否达到毕业要求做出毕业鉴定,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提出毕业和结业学生名单,并填写毕业资格审查表,送教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七条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拟提前一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学生本人应于拟毕业前一年的9月份前提出提前毕业的书面申请,由所在系部的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学工、招就等部门审核,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
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正式办理毕业手续离校。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结业处理:
(一)凡申请提前毕业并获得批准,但届时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二)在弹性学制的年限内,未能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
(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留察期未予解除的。
第五十条 凡按结业处理的学生,一律办理离校手续。随后的有关事宜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因成绩不合格予以结业的学生,本人在离校前,应向所在系部提出要求延长学习时间书面申请,并附剩余学习年限内的学习计划,经所在系部审核,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批准,可以办理延长学习时间的有关手续。
(二)结业学生可以回校按照学校规定和专业要求继续修读课程,或重修不及格课程,但一般需申请以旁听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按免听方式修读课程或重修不及格课程。修读或重修前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在剩余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仍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三)按本款规定回校修读或重修的结业生,学校不再安排其住宿。
(四)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给予结业的,留察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并且所有课程考核及格,学生本人可以在毕业当年提出申请。批准提前解除留察期,并且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随当届毕业生一同毕业。未予批准解除留察期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当届仍按结业处理。
学生可以在随后第二年的5月份,携带结业后的操行证明,向原所在系部提出一次书面申请,经调查证明其结业后在此期间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的,经教务部门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截至第二年5月底不提出申请的,或结业后被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终身按结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专业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追回予以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出版、印刷、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生审批,不得出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学校学工部门和团委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管理,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宿舍防火、防盗、安全、卫生等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术科研、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推荐参加自治区级以上的各种评先评优活动。
第六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七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按《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进行。
第七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按《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条 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

上一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

下一条: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班级考核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