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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班级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3-03    作者:     来源:     点击:
(桂幼师学工〔2013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班级管理,促进学校学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使班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大专生所组成的自然班级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班级考核办法贯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原则、自我评价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在平等的条件下,充分发挥民主,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力求全面、真实、公正地反映班级整体表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部)成立学校班级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班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系(部)成立班级考核工作小组,由系(部)党总支书记牵头,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负责具体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班级考核采取分项评分的办法进行,分为班级自评、系(部)考核两项,各项满分为100分,分别按40%60%的比例进行折算。班级学期考核成绩=班级自评成绩×40%+系(部)考核成绩×60%
第七条 班级考核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开展一次,由各系部班级考核领导小组在下一学期开学的两周内进行。每学年两个学期班级考核工作完成后,评定出班级学年考核等级。
    第八条 班级自评。
以自然班为单位,由班委会根据本班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班级考核表》(见附件),对班级一学期的整体情况作出全面检查和自评,并将班级自评报告、各类获奖证明及日常工作记录等相关材料提交到系部,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系(部)考核。
每学期开学时系(部)根据各班的上报材料,对照本办法,结合班级日常表现,确定各班级的考评分数,并在本系(部)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公示期结束后,将班级学期考核成绩结果,加盖系部公章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每学年各系部根据班级学期考核成绩评定出班级学年考核等级,并在本系(部)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公示期结束后,将班级学年考核等级初评结果,加盖系部公章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学生工作部(处)根据系(部)提交的班级学年考核等级初评结果,严格对照本考核办法,以及日常抽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班级学年考核等级审核意见,并在学校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最后将审核意见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考核等级的确定标准
    第十一条 班级考核采取综合评估和量化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主要从思想情况及班级管理、遵纪守法、学习风气及成绩、一日五大环节、卫生安全检查、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七个方面进行考核。具体考核点和考核标准意见《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班级考核表》。
第十二条 班级学年考核成绩=(上学期考评分+下学期考评分)÷2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班级学年考核成绩达85分以上且在系部班级学年考核成绩总排名达前10%)、良好(班级学年考核成绩为70分以上)、合格(班级学年考核成绩为60分以上)、不合格(班级学年考核成绩60分以下)四个等级。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定为优秀等级:
1.班级安全稳定方面存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班级中有集体静坐、罢餐、罢课、在公共场所聚众起哄等现象的;
2. 一学期班级学习成绩不及格率达30%以上的;
3.一学期内班级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严重警告以上等级处分在3(含)次以上的;
4.一学期内班级出现考试作弊现象的。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使用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上报学校领导审批,作为班主任、辅导员评优评先、职务任聘、职称评聘等依据。
第十五条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班级,进行表彰、奖励,颁发“优秀班级”荣誉证书。奖励金额为600元。
                   第六章     
    第十六条 考评班级必须如实向系(部)提供真实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已取得荣誉称号和奖励,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同时取消该班级班主任和辅导员参评“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的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班级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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