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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4-03-03    作者:     来源:     点击: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奖励优秀学生,凡学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习成绩、文体活动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贫困生特别奖学金;
(三)三好学生;
(四)优秀学生干部;
(五)优秀毕业生;
(六)优秀团干部;
(七)优秀共青团员;
(八)单项积极分子。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集体奖:
(一)先进班集体;
(二)先进团支部(总支);
(三)先进社团;
(四)先进青年志愿者服务队。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杯或证书;
(四)部分奖项颁给奖金或奖品。
第七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作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学校根据学生德、智、体的综合测评情况,设立一、二、三等奖学金。
(一)一等奖学金:学生学年综合考评中的操行、学习成绩名次原则上均应列本专业同年级前3%,体育成绩达80分以上;符合条件的,以学习成绩先后排序(下同)。
(二)二等奖学金:学生学年综合考评中的操行、学习成绩名次原则上均应列本专业同年级前8%,体育成绩达75分以上。
(三)三等奖学金:学生学年综合考评中的操行、学习成绩名次原则上均应列本专业同年级前12%,体育成绩达70分以上。
(四)参评以上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无不及格科目、无违纪行为。
第九条 贫困生特别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学校登记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行为,道德品质良好;
(三)学生学年综合考评成绩名次原则上应列本专业同年级前20%
(四)学习刻苦,成绩良好,没有不及格科目,无违纪行为;
(五)符合条件的,以综合测评成绩先后排序。
第十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勇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
(二)热爱学习,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均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茅,没有不及格科目;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有较强地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热心班集体工作,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品行端正,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成绩良好;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创建“文明宿舍”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校级学生干部、各系学生干部、班委、宿舍长,学生自律会成员、校系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群众基础扎实,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一定成绩;
(三)热心为同学服务,严于律己,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良好,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30%,无不及格科目;
(五)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成绩合格,热爱劳动,带头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创建“文明校园”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在校期间曾两次(含两次)以上获得校级奖励或曾一次被评为省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在校期间各科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并保持《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在校期间,未受过校行政纪律或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处分;
(六)毕业综合测评总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10%
(七)符合条件的,按综合测评总成绩先后排序。
第十三条 优秀团干部(含在职)评选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上级团组织的有关精神;品学兼优,在团员青年中发挥模范作用;热爱共青团工作,乐于奉献,工作有创新,在团的工作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能积极配合系党总支、校系团组织开展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在职团干部需在团的岗位上工作满一年;学生团干部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40%,无不及格科目,所在宿舍无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优秀共青团员(含在职)评选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团的有关精神;模范履行团员义务,自觉遵守团的纪律,积极参加团的活动和完成团组织交办的任务;品学兼优,关心同学,严于律己,在团员青年中发挥模范作用;学生团员年度平均学习成绩应在75分以上(单科无补考),所在宿舍无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 单项积极分子评选条件:学生学年综合考评中的操行、学习成绩名次原则上均应列本专业同年级前40%,在文娱、体育、劳动、自律、宣传、社团以及青年志愿者服务方面有突出表现。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二)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出勤率在90%以上,对各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影响校内正常秩序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入党积极分子多;
(三)学习风气浓厚,态度端正,多数同学有钻研精神,学习成绩普遍良好,考试无作弊现象,各科及格率达70%以上;
(四)班级风气正,成员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五)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讲卫生,积极参加文明校园建设,教室、宿舍整洁,无在公共场所起哄、嘘闹等现象;
(六)关心贫困生,同学之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七)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与比赛,体育合格率在95%以上。
(八)辅导员或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七条 先进团支部(总支)评选条件:
能认真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积极组织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吸引力,能扎实开展团的活动,主动加强团员意识教育,有典型事例、特色工作;积极协助上级团组织开展活动,日常积分名列前茅;能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保持良好的班级(宿舍)卫生;班级班风好、学风好,没有出现违反校纪校规的现象,在校内影响好;团支部(总支)工作记录完整。
第十八条 先进社团评选条件: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经常组织开展社团活动,注册管理工作规范,活动记录完整,有特色工作,平均每月均有开展相关社团活动,积极协助校社团部开展活动,日常积分名列前茅,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第十九条 先进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评选条件:
坚持以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为指导,经常组织开展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注册管理工作规范,活动记录完整,有固定服务基地,有突出典型事迹和特色工作,本服务队青年志愿者服务平均时间每年达30小时,积极协助校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开展活动,日常积分名列前茅。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工作由各系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程序: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由辅导员、班主任和班委、团支部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系审议同意后报学工处审核,由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贫困生特别奖学金评选程序:
贫困生特别奖学金评选过程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三好学生评选程序:
三好学生评选过程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程序:
(一)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校级学生干部由校团委提名推荐;
2、系级学生干部由所在系提名推荐;
    3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由校团委或者系团总支提名推荐。
(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所在系审议同意后报学工处审核,由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优秀毕业生评选程序:
(一)优秀毕业生由各系辅导员、班主任协商提出初选名单,并征求有关老师意见,经学生评议,综合意见后由所在系审查,经系研究同意后,报学工处审核,由分管领导审批。
(二)各系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或大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评选程序。
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的评选由班级团支部在符合条件的团员中提出候选人名单,经所在团支部讨论通过,系团总支审议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核,由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单项积极分子评选程序:
单项积极分子的评选过程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程序:
   先进班集体的评审,由各系在各班级申请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推荐上报,经校学工处审核,由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先进团支部(总支)评选程序:
先进团支部(总支)的评审,由各系在各团支部申请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推荐上报,经校团委审核,由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先进社团评选程序:
先进社团评选过程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先进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评选程序:
先进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评选过程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评选时间及比例
第三十二条先进团支部(总支)、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先进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单项积极分子(在青年志愿者服务方面)的评选工作于每年的4月底前完成;毕业班的评优与评奖以及“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于每年6月初评选完毕;“优秀学生奖学金”、“贫困生特别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先进社团”、“单项积极分子(在文娱、体育、劳动、自律、宣传、社团方面)”的评选工作于每年的10月底前完成;其他奖励的评选工作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十三条 各系推荐的校级先进个人和集体的比例:
(一)一、二、三等奖学金享受面分别为本专业本年级学生数的3%8%12%
(二)贫困生特别奖学金的比例为学校特困学生总数的8%(注:特困生比例为在校生的5%)。
(三)三好学生名额为本系学生总数的2%
(三好学生的奖金比一二等奖低)
(四)优秀学生干部名额为学生总数的3%,其中系占2.7%,校团委学生会占0.3%
(五)优秀毕业生的比例为本系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数5%
(六)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的比例分别按各支部1个名额推送,各总支可在此基础上各追加1名;校团委可按学生数的0.5%评选优秀学生团干部及优秀学生团员。
(七)单项积极分子按学生数的10%评选,其中文娱、体育、劳动、自律、宣传方面占7%,社团、青年志愿者服务方面占3%
(八)先进班集体的比例为本系班级总数的15%
(九)先进团支部(总支):每年学校先进团总支评选出3名,各单位均可直接申报评选;先进团支部的比例为本系团支部总数的10%
(十)先进社团:每年学校按当年注册社团数的30%评选,各社团均可直接申报评选。
(十一)先进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每年学校先进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评选出3名,各单位均可直接申报评选。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分别在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中选拔推荐。
第三十五条 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奖励800元、600元、400元,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贫困生特别奖学金每人奖励1000元,颁发证书、奖金,在全校通报表扬,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并记入本人档案,其中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分别奖励500元、300元。
第三十八条 授予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单项积极分子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并记入本人档案,其中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各奖励100元,单项积极分子颁发奖品。
第三十九条  授予先进班集体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奖励500元,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四十条 授予先进团支部(总支)、先进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先进社团获得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七章    评选要求
第四十一条 各类评选工作要在各系部党政领导下进行,在评选审核过程中,要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按照标准、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宁缺勿滥。要倾听同学、教师的意见,置评优于群众监督之下,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不合格者,经查实,即予以取消,名额作废。
第四十二条 各系部确定的校级先进个人和集体的候选名单须经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公示无异议后,由校分管领导签字,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发文。
第四十三条 同项或同内容的在本办法规定的奖项中不得重复享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获。
第四十四条 各类奖项申报时均需填写学校统一格式的审批表,并附上必要的材料,经审定后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五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系部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不得弄虚作假,体现学生评优评奖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四十七条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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