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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我校2011年优秀大学毕业生和自治区优秀大学毕业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3-22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系、部:
根据广西教育厅《关于评选2011年全区高校普通高等教育优秀毕业生的通知》桂教学生〔2011〕4号)和我校相关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优秀大学毕业生的典型示范作用,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更好实现毕业生的就业,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决定开展2011年校级优秀毕业生和自治区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评选对象
我校2011届全体大中、专毕业生。
二、   评选条件
评选优秀大学毕业生必须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无任何违纪、违规现象。
(二)崇尚科学,勤奋学习,各科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茅,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实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及补考记录;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三)在校期间必须每年度都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中的其中一项称号;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毕业生优先推荐。
三、  候选人选名额
学校优秀毕业生名额为24人。自治区优秀大学生毕业生推荐名额为3人,从学校大专优秀毕业生中产生。其中,教育系12人(大专6人,中专6人),语言文学系7人(大专3人,中专4人),艺术系5人(中专3人,大专2人)。
四、评选要求
评选工作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推荐评选候选名单,必须严格按照评选程序开展评选推荐工作,严禁弄虚作假。认真组织评选推荐,宁缺毋滥,确保质量。
五、评选程序
评选2011年校级毕业生候选人的提名须经其所在班级同学认真讨论,民主评选,并经过系、学生处评审并在学校内张榜公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报学校领导批准。
六、参评材料
1.各系及时组织开展好评选、推荐工作,并按要求认真填写附件1和附件2(附件2一式2份),附件请在学生工作处网站上下载。
2.所推荐的毕业生需提交在校期间获奖证书复印件和学习成绩复印件(加盖教务处公章)各一份。
七、评选时间安排
1.3月25 日前,各系广泛宣传,使师生明确评选要求,通过民主推荐,确定评选表彰对象初步名单,同时将材料上报学生处审核。
3.3月28,学校研究确定名单,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4.3月30,张榜后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学生工作部(处)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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