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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法

发布日期:2013-09-27    作者:卢文忠转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及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教育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行政,督促学校依法治校、提高办学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章 学籍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四条 指导和督促高等学校按国家规定做好新生学籍审核及注册工作。 
  第五条 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组织做好学历证书审核注册工作,每年将注册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宣布无效 并依法查处违规发证行为。 

                     第三章 转 学 

  第七条 学生在自治区内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学校报自治区教育厅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 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拟转出学校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一)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我区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我厅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从我区转至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我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 转出校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材料包括:学生申请书、加盖录取学校公章的学生原始录检表复印件、转出校同意函、拟转入校同意函、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等;因病转学的,还应当提交转出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 
转出、转入校同意函中应当明确转出或转入的年级、专业、学制、培养层次。 
  第十条 每学期末,自治区教育厅集中受理转学事宜。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定期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一)授予自治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于部、优秀毕业生、优秀研究生等荣誉称号。 
  (二)推荐参加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评选。 

                     第五章 受理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于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西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村料包括申诉书、学校原处理决定书、学校复查决定书。申诉材料由本人直接送达或通过邮政挂号信寄送。 
  第十四条 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广西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对申诉人的问题按下列情形处理并书面通知学校和学生。 
  (一)认定学校处理决定适当的,维持学校处理决定。 
  (二)认定学校处理决定不当的,责成学校重新处理。 

                     第六章 备 案 

  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决定,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制定或修改有关学生管理规定,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自治区教育厅原有关学生管理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 1日起施行。 

上一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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