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按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可分为2-3档,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一)至本助学金名单确定日期止,受到违纪处分(含通报批评)者。
(二)吸烟、酗酒,且生活铺张浪费者。
(三)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规定比例及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合理分配各系的名额,在报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将计划下达各系。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规定比例及各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合理分配各年级(或专业)名额,并将分配名额在本系公布。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开展全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并接受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十二条 各系要结合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本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资助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系名单汇总后,在校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如无异议,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助学中心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学期直接存入学生的银行卡。
第十五条 各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下发后,各系应教育学生合理安排使用,切实将国家助学金用于个人学习、生活。如发现学生有不良消费习惯(如吸烟、酗酒、铺张请客、通宵上网等)者,经举报查实后,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资格。获得助学金期间,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纪律的,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资格。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是政府、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参加学校团委、学生会组织的活动;每位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每学期末书面汇报自己的学习、工作、生活、遵守纪律等情况,材料上报所在系部汇总,并备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抽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评定表
附件1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级 专业 班别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 |
身份证号码 | | 政治面貌 | | 入学前户口 | 城镇□ 农村□ | |
家庭人口数 | | 毕业学校 | | 个人特长 | | |
孤 残 | 是□ 否□ | 单 亲 | 是□ 否□ | 烈士子女 | 是□ 否□ |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区号)-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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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
签章 | 学生本人 | |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 |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民政部门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区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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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如实填写本表。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专门证明。
3.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疾病、自然灾害、事故)而导致经济困难的需提供乡级以上民政、县级以上医校、交警等部门的相关事件证明材料。
附件2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级 专业 班别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民 族 | |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身份证号码 | | 政治面貌 | | 家庭人均 年收入 | 元 |
学 校 | | 专业 | |
年 级 | | 班 | | 在校联系电话 | |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困难 □ B.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 C.家庭经济突然事件特殊困难□ D.家庭经济不困难 □ | 陈述 理由 |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认定决定 | 学工部处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学工部(处)认真审核后, |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经学生所在班级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学工部(处)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附件3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评定表
系:
学生 本人 基本 情况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民 族 | |
身份证号码 | | 政治面貌 | | 家庭人均 年收入 | 元 |
专 业 | | 年 级 | | 班别 | |
本人月生活消费 | 元 | 在校联系电话 | |
申请等级 |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
本 人 自 评 | (本人一学年内家庭经济情况、个人消费情况、勤俭节约等方面表现)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学 生 评 定 | (该生一年来消费实际情况) 班委签名: 年 月 日 |
评 定 结 果 | 同意申请□ 不同意申请□ 班委签名: 年 月 日 | 评定 分数 | |
教师 签名 | |
上一条:广西幼儿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下一条: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办法(试行)
版 权: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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