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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发布日期:2014-03-03    作者:     来源:     点击:
  (桂幼师学工〔2013〕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树立全员育人的理念,重点加强对学生的养成教育,建立健全具有竞争力和激励效应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机制,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实现对人才培养质量的科学化评价和学生工作规范化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包括操行、学业、能力、文体活动四个方面内容,其量化考评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毕业生择优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始终贯彻科学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在平等的条件下,充分发挥民主,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力求全面、真实、公正地反映学生个人的行为表现。
第四条 凡具有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学籍的大专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测评内容及计分方法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包括操行、学业、能力、文体活动四个方面内容,各项满分均为100分,分别按35%30%20%15%的比例进行折算。
(一)操行测评主要评定学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表现、学生一日五大环节表现、安全卫生检查情况和志愿服务表现情况。
(二)学业测评主要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
(三)能力测评主要评定学生的专业能力、社会工作能力以及其他能力。
(四)文体活动测评主要评定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
(一)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操行分×35%)(学业分×30%)(能力分×20%)(文体分×15%)
(二)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上学期测评分+下学期测评分)÷2
(三)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平均分=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之和÷学年数。
第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要求
考评标准中凡涉及同类加分、减分项目,统一选取最高项分值计算,不累计计分。
第八条 操行测评
操行测评总分为100分,由基础分、应加分和应减分三部分组成。
(一)操行基础分。
    操行基础分满分为60分。评定的内容包括以下六项,每项10分。
1.政治思想表现。评定内容主要包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心时事政治,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活动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活动等。
2.法纪与集体观念。评定内容主要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表现,处理个人与集体之间关系的态度和集体荣誉感。
3.思想品德。评定内容主要包括: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的方法和艺术,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表现­­­——能否做到诚实、守信、感恩;说话和气,待人有礼;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协作,乐于助人;举止得体;遵守文明守则,维护公共秩序,不妨碍别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休息;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节约水电和粮食;保护环境,讲究卫生;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健康的审美情趣,良好的生活习性。
4.劳动观念和社会实践。主要包括:参加各种公益性劳动的表现;完成宿舍、教室、公共卫生区域清洁等轮值工作的自觉性;完成上级布置的各种工作任务的积极性;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等。
5.学习态度和进取精神。评定内容主要包括:具有正确的专业思想、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具有积极进取、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精神及良好的学习习惯等情况。
6.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向党团组织靠拢,积极参加校、系部组织的党团活动和学习。
(二)应加分。
1.思想品德加分。
1)荣获“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学生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者评分标准:获国家级称号加10分、省级称号加8分、市级称号加6分、校级称号加4分、系级称号加2分。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因相同事迹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计分。
2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学校、系部通报表扬,并经学生工作部(处)认定者,分别加分10分、8分、6分、4分、2分,每学年按最高级别计分。
3被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学校、系部先进集体的所在班级(团支部),其成员每人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2分,同一班级(团支部)在同一学年中因相同事迹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计分。
4班级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班级”的,班级成员每人分别加4分;被评定为良好等级的,班级成员每人分别加3分。
2.一日五大环节加分。
1一学期参加升旗、早锻炼全勤者加6分。
2一学期无穿拖鞋、带食物(早餐等)进入教学场所等优良记录,不乱扔垃圾、保持教室卫生整洁者加2分。
3)一学期无旷课、迟到、早退记录者,出勤全勤者加4分。
4)自习课能按照系部、班级的规定要求进行,无缺席者加4分。
5一学期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无晚归、夜不归宿者加4
3.宿舍卫生安全检查加分。
1校、系宿舍卫生检查评比中,宿舍卫生获校级、系级表扬,宿舍长分别加1-3/宿舍其他成员每人分别加0.5-2.5/;获得校级“星级文明宿舍”、“文明宿舍”、“卫生优秀宿舍”称号,宿舍成员每人加1-4/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由系部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加分,分值不超过以上规定标准)
2校、系宿舍安全检查中,无私拉电线、偷水偷电、使用明火或大功率电器现象,爱护宿舍公共财产者,每学期加2分。
3在校、系公共区域卫生检查中,所负责公共区域卫生干净、整洁,并在卫生检查中评为优秀班级的,每人分别加1-3/次。
4在校、系文明就餐检查中,遵守文明就餐规定、无乱扔垃圾、浪费粮食不良记录者,每学期加2分。
4.志愿服务加分。
1参加对象:学校热心公益,乐于助人的学生;获得国家、省级各级政府、社会慈善机构、团体、个人出资设立的各级、各类奖助学金的学生每学期参加2次以上志愿者服务活动
2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或校园环境卫生清洁保洁志愿活动;校内各系部、各职能部门的义务用工活动;学校及社会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性活动,如暑假期“三下乡”、两会一节、青年志愿者服务、捐书、捐款、捐物、献血以及义务劳动。校内组织的演出、比赛等各类活动中的义务服务工作。
3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者,每次加1分,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三)应减分。
1.思想品德减分。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其他反动言论和行为、煽动闹事、组织非法游行集会、张贴大小字报、参加法论功等邪教组织,破坏安全团结、扰乱校园和社会秩序者,品行项不得分。
2违反校纪校规,受系部通报批评者扣2分;受校级通报批评者扣3分;受警告处分者扣6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8分;受记过处分者扣10分;受留校查看处分者扣12分。如违纪学生为中共党员,则在原扣分基础上加扣3分。
3)无故不参加校、系组织政治学习活动、班团日活动和校内外集体活动者每次扣2分;扰乱秩序者每次扣3分。
4)所在班级在班级考核不合格的,班级成员每人分别扣2分。
5)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以及在学校、系部、班级中担任学生干部,工作严重失职者,对突发事件或恶性违纪违法案件不报告,不及时处理、制止者,扣10分。
2.一日五大环节减分。
1无故不参加升旗、早锻炼缺勤者扣0.5/次。
2穿拖鞋、带食物进入教学场所者0.5/次。
3上课无故迟到、早退者0.5/次,旷课每节扣1/次;扰乱课堂秩序者扣1/次。
4)自习课没有按系部、班级规定要求进行,1/次。
5无故晚归者0.5/次,私自外宿或夜不归宿扣4/次。
3.宿舍卫生安全检查。
1校、系卫生检查评比中,被评为不合格或通报批评的寝室,该寝室舍长分别扣1-3/次,寝室成员每人扣0.5-2.5/次。(由系部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分值不超过以上规定标准)
2校、系安全检查评比中,发现私拉电线、偷水偷电,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破坏宿舍公共财产者扣3/次。
3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经检查发现3/次。
4在校、系公共区域卫生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公共区域所负责的成员每人扣1-3/次。
5损坏公物、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扣5/次。
4.志愿服务。
须参加志愿服务的学生,一学期未参加校、系组织的义务劳动或服务等集体活动者扣5分,未达到参加次数者扣1/
(四)操行测评分计算方法。
操行测评成绩=基础分+应加分-应减分。操行测评分在综合素质测评分中的折算公式:操行测评成绩分×35%
第九条 学业测评
学业测评总分为100分,由基础分、应加分和应减分三部分组成。
(一)基础分。
学业基础分是指本学期所有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平均分。
1.列入成绩计算的课程: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开设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课程为准。
2.学习成绩以百分制计。五级计分制,计分换算为百分制。换算标准:优秀计95分,良好计85分,中等计75分,及格计65分,不及格计50分,补考60分以上均按60分计,低于60分按50分计,旷考按0分计。
3.因缓考而补考的课程按考后的实际成绩计算。其他补考通过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计,补考未通过的课程成绩按补考前分数计;考试作弊或无故旷考的,该课程以0分计。
(二)应加分。
期末考试总成绩按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加分:总成绩排名前10者加6分,前1120者加5分,前2130者加3分。
(三)应减分。
   期末考试期评成绩不及格科目3科(含)以下者,按科目数计算扣分,每不及格1科扣1分;不合格科目达4科(含)以上者扣5分;无故缺考1科者扣5分。
(四)学业测评分计算方法。
学业测评成绩=基础分+应加分-应减分。学业测评分在综合素质测评分中的折算公式为:学业测评成绩分×30%
第十条 能力测评
能力测评由基础分、专业技能能力、社会工作能力和其他能力四部分组成。
 (一)基础分。
能力基础分满分为50分。评定的内容包括如下两项:
1.专业技能掌握情况,积极参加学校、系级组织的和专业技能相关的学习活动情况;此项分值为25分。
2.从事社会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管理等能力,以及交流、合作的能力;此项分值为25分。
(二)专业技能能力。
1.职业技能。
1)日常课程见实习及综合实践成绩等级为“优秀”、“良好”和“及格”者,分别加6分、4分和2分,“不及格”者扣2分。
2取得国家认证的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合格证者,加5分。
3)在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和学科竞赛中获奖者,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8分,市级加6分,校级加4分,系级加2分,评定时取最高项加分,不累计分。
2.发表科研论文在国家各类核心期刊者加8/篇,发表在其他正式学术期刊者加6/篇,发表在学术论文集者加4/篇。
3.普通话、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
1)普通话测试通过二级乙等加3分,每增加一个等级再加1分。加分仅限当年有效。
2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应用能力B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加3分。参加全国公共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加4分。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应用能力B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加2分;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加3分,参加专业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加4分。加分仅限当年有效。
3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过一级者加3分,过二级者加4分。加分仅限当年有效。
(二)社会工作能力。
1.学生干部。
 学生干部根据其在学校、系部、班级团学工作中履行工作职责及工作考核情况进行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各级学生干部
工作考核等级分
优秀
良好
基本合格
不合格
校级学生干部
8-10
5-7
1-4
0
系部学生干部
7-9
4-6
1-3
0
班级学生干部
6-8
3-5
1-2
0

说明:
1)学生干部得分为各级学生干部考评部门根据其实际工作表现情况给予工作考核等级分。
    2)担任多项学生干部职务的,可累计加分。
3)加分的学生干部原则上应任职满一学期,对有违纪受处分现象的学生干部,工作考核等级分不得加分。
4校学生干部、学生团体部门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负责考核;系级学生干部、学生团体成员由系部考核;班干部、宿舍长由班主任、辅导员和班团委进行考核。每学期期末考核单位负责将学生干部考核结果和奖励加分情况反馈到各班综合素质测评小组。
2.社会实践能力。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者加1分;撰写出有一定质量的调查报告或论文并公开发表者加4分;受国家奖励者加8分,受省级奖励者加6分,受市级奖励者加4分,受校级奖励者加3分,加分取得最高项,不累计计分。
2)在社会实践中表现不佳,造成不良影响者,扣3-6分。
3)其他情况,经学校认可,可酌情扣1-5分。
    (三)其他能力。
有其他良好表现,经学校、系部认定其情况,可酌情加15分。
(四)能力测评分计算方法。
能力测评成绩=基础分+专业技能分+社会工作能力分+其他能力分。能力测评分在综合素质测评分中的折算公式为:能力测评成绩分×20%
第十一条 文体活动测评
文体活动测评总分为100分,由基础分、应加分和应减分三部分组成。
(一)基础分。
文体活动基础分满分为6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以下两项:
1.参加学校、系部和班级组织的文娱、竞赛活动的积极性,此项分值为30分。
2参加学校、系部和班级组织的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和出勤率,此项分值为30分。
(二)应加分。

 

名次
级别
第一名
(一等奖)
第二名
(二等奖)
第三名
(三等奖)
参加
(鼓励奖)
国家级
12
10
8
3
省级
10
8
6
2.5
市级
8
6
4
2
校级
4
3.5
3
1.5
系级
3
2.5
2
1
社团
2
1.5
1
0.5

1.参加国家、省、市、校、系、社团举办的各种学习、文艺、体育、演讲等竞赛加分标准:
2.担任校级裁判、评委、主持人、运动会彩旗队、礼仪队、方块队者每人加2/次;担任系级裁判、评委、主持人、运动会彩旗队、礼仪队、方块队者每人加1/次;担任彩旗队、礼仪队、方块队教练者22/次。一学期累计超过10分按10分计算;
3.一学期参加校级体育活动、文艺演出(晚会)加1/,参加系级体育活动、文艺演出(晚会)加0.5/次。
以上各项加分若有重复,以最高分项计,不得累加。但各项累计总分连同基础分不得超过100分。
(三)应减分。
无故缺席或不按时参加校、系体育活动及各项文艺活动者扣0.5/次。
(四)文体活动测评分计算方法。
文体活动测评成绩=基础分+应加分-应减分。文体活动测评分在综合素质测评分中的折算公式为:文体活动测评成绩分×15%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系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系部成立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职责如下:
(一)结合《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和系部实际,制定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细则并提交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组织部署本系部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三)对各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四)裁决综合素质测评纠纷,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
(五)审定上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
第十四条 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测评小组(参与测评小组的班干和学生代表必须经班会讨论通过),具体负责本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步骤
(一)班级动员。辅导员或班主任全面负责组织完成本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测评前要在全体学生中进行一次动员,讲明测评意义、测评办法等相关事项,让每一位学生端正态度,正确评价自己和同学,科学看待测评结果。
(二)个人总结。学生应提供本人参加活动的材料或获奖证明。
(三)班级评分。各班测评小组认真履行职责,在辅导员、班主任的组织下,根据本办法及系部制定的综合素质测评细则,对班级每一位学生进行评分,并填写《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
(四)班级公示。审核结束后对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公示,听取意见,公示时间为3天。
(五)系部审核。系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并依据本办法和系部实施细则,对测评结果进行审核。
(六)备案。系部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加盖公章后,提交学生工作部(处)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备案,测评原始材料由各系部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进行一次,其中操行、能力、文体活动测评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进行,学业测评则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1周内进行。每学期开学后第2周周末前各系部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汇总报到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材料必须确保其准确性和真实性,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参加当年评奖评优资格,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普通话、英语、计算机应用等级证书及其他专业技能、职业技能证书以班级综合素质考评小组审核原件、系部核查为准;课程成绩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提供为准;志愿者服务活动或第二课堂活动等由组织单位提供为准;课堂、自习考勤情况以班级检查、系部抽查结果为准;升旗、早锻炼出勤情况以系部检查情况为准;宿舍安全卫生检查以系部检查、学校抽查结果为准;晚归、未归情况以宿舍管理员晚归、未归登记记录及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晚归、未归登记记录为准。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使用
第十八条 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低于70分者,取消本学期各类评奖评优活动的参选资格;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高于85分者,可作为各类奖助学金优先推选的依据。
第十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及格(低于60)视为未达标学生,须填写“未达标学生登记卡”记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在学校全日制专科生中执行,原《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上一条: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班级考核办法(试行)

下一条: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