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对学生处分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须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须坚持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生可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1.被取消入学资格、作退学处理的;
2.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的;
3.贫困学生的资助;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对学生的申诉作出复查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学校分管校领导;
2.职能部门负责人;
3.教师代表;
4.学生代表;
5.学校法律顾问。
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学校分管校领导担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1.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2.调查取证,查阅原处分(处理)材料;
3.审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并作出复查决定。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情况,有权进行了解和调查。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送达该学生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受处分或处理的学生在前述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受处分或处理的学生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2日内,说明逾期申诉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申诉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和学校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时间;
3.申诉请求;
4.申诉请求的理由;
5.其他需载明的理由。
委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学生申诉,应提供委托书和法定监护人、其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与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对以下五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1.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2.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4.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
5.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的。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对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予受理:
1.申诉材料中无学校处理决定书的;
2.提出的书面申诉不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暂不予以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完善申诉材料后受理,受理日从材料完善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申诉复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采取听证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申诉复查小组应当由申诉委员会的成员组成,申诉复查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由申诉委员会主任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1.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
2.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3.听取处理部门(单位)领导、经办人以及相关其他人员的意见;
4.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申诉复查小组查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后,向申诉委员会提交该案件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九条 在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召开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复查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
申诉委员会召开的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申诉委员会成员到会,其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才能有效,否则为无效。参会人员表决时,应当有到会人员2/3以上的成员表决通过,其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才能有效,否则为无效。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作出下列两种决定:
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应当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报相关部门。
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不符合法定权限或程序的。
申诉委员会拟作出撤销或变更对申诉人原处理决定的决定,应提交学校职能部门予以研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公告。
第二十三条 申诉期间申诉人的处分或处理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原处理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申诉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四条 在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复查工作。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该举行听证的,以听证方式复查申诉。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应于听证的3日前,将开会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复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九条 申诉当事人、听证参加人员必须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一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二条 听证记录人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人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查决定书中,须告知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桂幼师学工〔2010〕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适时提请修改。
上一条: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 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下一条: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学金评选奖励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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