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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7-11-03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桂财教〔201413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按8:2的比例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按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分为两档执行:

一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困生)。

二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8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贫困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校级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德、智、体、美、能等全面发展;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不低于70分,在此基础上各教学系部制定各专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数的具体要求;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同一学期有两门专业必修课成绩不及格者,不具备参评资格;在此基础上各教学系部制定各专业学生学习成绩的具体要求;

当年入学新生要求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或对口招生考试成绩优良;各教学系部根据当年新生入学成绩情况制定具体要求。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校认定为具备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级(含A/B/C档);

(七)具有良好文明行为,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校级安全、卫生检查活动的表现是学生参评国家助学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心怀感恩、关爱他人、乐于奉献,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劳动等志愿服务活动;参加公益劳动的累计时长及劳动表现是学生参评国家助学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在校专科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上级下达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各教学系部在校专科生人数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拟定一等、二等国家助学金分配方案,适当向师范等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较多的系部倾斜。在报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将名额分配至各系部。系部学生资助工作专组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分配各年级(或专业)名额,并将分配名额在本系部范围公布。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学校。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至各教学系部。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和评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统筹、指导全校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各项工作。系部学生资助工作专组负责组织本系部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各项工作,接受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广西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申请材料。班级学生资助工作专组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后,在系部学生资助工作专组的指导下完成本班级各档级受助学生的民主评议、推荐、公示、上报等工作。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但不可同时获得两个档级的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系部学生资助工作专组汇总班级学生资助工作专组递交的申请材料,依次完成评审、公示、报送等工作。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一)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

(二)孤儿;

(三)烈士子女;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五)农村建档立卡扶贫户学生;

(六)家庭遭遇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况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学生。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低保证》、《烈军属证》、《残疾证》、《扶贫手册》以及孤儿证明等。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系部学生资助工作专组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学校年度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按年级分班级列出拟资助的人员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受助人员名单,并于每年1130日前,将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或按学期发放。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银行将国家助学金直接转入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直接用于抵顶学生应缴纳的学费。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前,学校要认真核对受助学生银行卡资料。学校通过银行发放国家助学金后,只需附上经办银行提供的发放清单,受助学生不再进行签领。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及各教学系部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指导各教学系部加强对受助学生的异动管理,对受助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全程跟踪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审核属实,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停止其资助资金发放,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资助。

(一)因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学、转学、休学、开除、死亡等原因不继续在校学习的;

(二)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的;

(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国家助学金的;

(四)获得国家助学金后存在请客、高消费、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的。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要自强奋进、心怀感恩、诚信做人、树立榜样,通过实际行动回报学校、回报社会。受助后一学年内每学期参加公益劳动的累计时长参照学校学生公益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自治区相关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5%的比例,从全日制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总额中提取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幼师学工〔201111号)同时废止。

 

附表:广西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表

广西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0  -20  )年

姓名

 

性别

 

学号

 

照片

1寸彩照)

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学

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发放助学金

银行账号

本人银行卡号:

      行:

/部:           业:         级:         别:

家庭户口

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

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贫困生资格认定等级

  A档(    B档(    C档(    D档(     请打钩

申请理由

(不少于150个字)

 

 

 

 

 

 

 

申请人签名:                        

班级评议意见

含该生家庭经济情况简述;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表现简述;班级民主评议情况简述。

(不少于100个字)

 

 

 

 

 

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系部审核意见

1. 系部学生资助工作专组对以上内容进行审核的意见:

1)系部审核会议召开日期:              日;

2)系部审核意见: 

2.系部公示日期:从              日至                日,共五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有无收到异议?如收到,请简述异议处理情况:

 

 

4.拟推荐受助等级:国家一等助学金(   );国家二等助学金(   ); 请打钩。

                

                                   系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系部盖章)  

                                       

学生资助中心

复核

1.学生资助中心复核意见:

2.学校公示日期:从              日至                日,共五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有无收到异议;如收到,请简述异议处理情况:

 

 

4.经复核拟同意受助等级:国家一等助学金(   );国家二等助学金(   )请打钩。

 

                

                                   学生工作(部)处领导签名:

       (部门盖章)  

                                                                        

学校

审核

意见

 

 

 

 

 

                                           (学校公章)            

                                                                        

 

上一条: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学金评选奖励办法(修订)

下一条: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