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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暑假学生安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29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系部、班级: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期末和暑假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暑假期间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度过一个安全、快乐的假期,请各系、部在本学期结束前做好学生离校、暑假期间的安全教育,要求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学生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不断提高法制观念、校规校纪、生活秩序和安全管理等意识。暑假期间,不要随意在江河、湖泊、海滩、水库等处游泳,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放假前各班要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文明离校教育(做好会议记录),教育学生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不参与赌博、传销、迷信及其它非法活动,做到文明离校、安全离校、有序离校。
二、提高学生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传达保险理赔的相关规定,假期中如有出险,到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救治,开学后理赔。学生返乡或外出应注意交通安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树立我校大学生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各班放假前,搞好宿舍卫生,收拾、整理好晾晒的衣物,锁好宿舍门窗(宿舍门、阳台门窗等)、关闭水电开关;自己的贵重物品,如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贵重物品及现金,要随身带走,不要存放于宿舍内。自行车也请骑回家或拿到校外亲属处放置。
四、为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使学生在假期得到充分的休息,应指导学生合理安排生活,休息为主,劳逸结合,社交适度;要按时起居,锻炼身体,注意饮食卫生,不暴饮暴食,防止各种疾病;提倡利用假期巩固所学的知识,读些好书,做些有意义的事情。
五、密切关注贫困生和灾区同学的学习、工作、生活和心理情况,及时做好心理疏导和帮扶工作。让他们安全、顺利、愉快地回家。
    六、任何人不得以学校名义组织学生出游。
 
 
特别提醒:
1、加强对学生游泳的安全教育,告诫学生远离危险水域,做到“六不准”,即:不准私自下水游泳;不准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准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准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准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准不会水性的学生擅自下水施救。
2、凡假期不离校的学生应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自觉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作息时间,不准违规用电,不准私自在外租房、夜不归宿,宿舍内不得留宿他人。期间如需返乡或离校外出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离校请假手续。
 
 
 
学生工作部(处)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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