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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幼师学工(2016)12号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13    作者:     来源:     点击:

 

桂幼师学工〔201612
 
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教学教辅机构:
    健全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认定机制,认真做好评审工作,加强资金发放和监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教〔20079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6913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教〔20079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励志奖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按8:2的比例分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即未受过任何系级或校级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
4.德、智、体、美、能等全面发展;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低于80分;在此基础上各教学系部制定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分数、排名等具体要求。
5.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或缺考记录;原则上要求参评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分排名在所在年级专业范围的前30%;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30%,但进入前50%的学生,按照其学习情况综合表现,可申请励志奖学金,但各教学系部需按照择优原则进行评审,具备该条件者需提供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公布的参评学年成绩单,并加盖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公章确认。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校认定为具备该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级(含A/B/C档)。
7.具有良好文明行为,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校级安全、卫生检查活动中的表现是学生参评励志奖学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8.心怀感恩、关爱他人、乐于奉献,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劳动等志愿服务活动;参加公益劳动的累计时长及劳动表现是学生参评励志奖学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在校专科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上级下达学校的励志奖学金名额,以及各教学系部在校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在报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将名额与预算下达至各教学系部。
第七条 每学年9月,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将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至各教学系部。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申请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专科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十一条 每年930日前,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同时递交相关个人参评学年度学习成绩单、获奖证书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申请材料。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后,在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完成本班级受助学生的民主评议、推荐、公示、上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汇总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递交的申请材料,依次完成评审、公示、报送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审核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递交的申请材料,形成学校年度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学校范围内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31日前将评审结果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于11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于上级规定的时间将励志奖学金通过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各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加强管理,严格审核参评学生获奖资格,认真做好评审推荐工作;确保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及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跟踪与评价
第十八条 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须自强奋进、心怀感恩、诚信做人、树立榜样,通过实际行动回报学校、回报社会。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指导各教学系部对励志奖学金获得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社会实践等方面开展全程跟踪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审核属实,学校将根据相关学生管理规定取消该生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并视情节严重性追回已获得的励志奖学金:
1.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的受助学生;
2.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奖学金的;
3.获得奖学金后存在请客、高消费、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的。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69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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