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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幼师学工(2017)2号-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04-21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等
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实施细则
 
桂幼师学工〔20172
201745
 
第一章   
第一条  推进学校全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确保免学费政策工作落到实处,规范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关于全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通知》(桂财教〔20149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教〔201415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追加2014年第二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函》(桂财教函〔2014425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学校中专部(附属中等师范学校),以下简称中专部。中专部“2+3”学制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在学生完成中等职业教育进入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后,不再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劳动预备役制学生不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免学费政策。
第三条  学校全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是指: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对具有中专部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
第四条  对于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从2014年春季学期起,中专第一、二、三学年由自治区财政统一按符合免学费补助政策学生的实际人数和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200元的补助标准核拨至学校。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定
第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享受资格按学期核定。
第六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中专部组织全日制一年级新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信息表》(详见附件1),连同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应包含户号页、学生姓名页信息)递交到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指导中专部通过全国信息系统对免学费受助学生名单进行维护,提交至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进行校级审核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学生资助中心通过全国信息系统报至上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免学费学生受助名单校内公示无异议后,由中专部组织免学费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见附件2)上签名确认。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中专部根据全日制学生实际在校情况,在剔除当学期学籍异动学生后重新核定当学期免学费学生名单,并组织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在《免学费名单》上签名确认。相关免学费学生名单及学籍异动相关材料在报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中专部须同时通过全国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更新,提交至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最后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交报至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第三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为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学校正常运转,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在收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后,根据全国信息系统核定的受助学生数和生源结构,于每年1231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市、县(市、区)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于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按照一定比例拨付区直部门当年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全国信息系统核定的受助学生数和生源结构,于每年11月重新核定当年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
  为保证学校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自治区财政按符合免学费补助政策的实际人数及补助标准核拨的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由学校包干使用,其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落实免学费政策。
  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根据《关于建立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三级工作机制的通知》(桂幼师学工〔20169号)精神,免学费政策实行三级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财务处和纪检监察室、审计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审定免学费受助学生名单,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  中专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接受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的管理,组长由系部党总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系部党总支副书记、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共同担任,组员由系部专职学生辅导员、系部学生干部代表等组成。职责主要为做好符合免学费政策学生申请评定工作的二级审核工作,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十二  中专部必须以实际在校全日制学籍学生为信息录入的唯一依据,严禁编造虚假学生姓名、身份证注册入学及将非全日制学生注册为全日制学生。对于学生因注册后没有报到入学、已注册为全日制学生而不能参加全日制学习、退学、转学、开除、死亡等情况要及时办理学籍异动,及时上报,防止瞒报、拖延不报行为。
第十  中专部要建立免学费学生信息档案,将《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信息表》及户口簿复印件分年级建档备查,将公示材料、《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名单》、《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学生人数统计表》(附件3)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年建档备查。
 
第四章    
第十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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