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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

发布日期:2017-04-24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07〕27号
2007年8月1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大对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从制度上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难问题,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制度;对参加高考并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实行路费补助和短期生活费补助;对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奖、贷、助、补、减”等多元资助政策,均取得良好成效。
      但是,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减轻经济困难家庭的教育负担,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城乡、区域教育和普通、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并建立起长效的资助机制,做到“绝不能让一个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各类教育特别是高中阶段教育中普通高中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维护教育公平,推动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行“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自治区和各地级市共同分担,除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外,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分类确定自治区与各地级市的分担责任。
      3.政策导向明确。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公平的教育机会,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接受职业教育,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和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及加快工业化进程提供技能人才。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高校在校生的0.3%,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我区按8:2共同分担。
     (二)完善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制度,自2007年起,每年安排专项经费1000万元,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适当向农林、民族、师范等专业学生和贫困生人数较多的院校倾斜,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三)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8%,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各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按二档进行评定,一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助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和贫困生人数较多的院校倾斜。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我区按8:2共同分担。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经费分担原则。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同时考虑我区市、县级财政财力状况,对中央规定我区应承担20%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各地级市级财政按以下原则合理分担:
1.自治区直属公办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各县所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2.各地级市所属公办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各市财政负担。
         3.民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资助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所在的地级市财政负担。
     (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积极探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其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拓宽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渠道,加强贷前审核和贷后管理工作,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和贷款风险的控制。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和沟通,积极推动当地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我区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六)公办普通本科高校要按10%的比例,民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5%的比例,从全日制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总额中提取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七)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教育捐赠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金,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扣除。普通高中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的资助政策另行制定。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将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各项资助衔接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对资助工作的领导,细化、充实和完善工作实施方案,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建立健全与我区开展的贫困家庭子女上学资助工作进行有效衔接,整合现有的各种资助资源,形成资助合力,开展行之有效地资助工作。同时,由于资助政策体系对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进行资助,将会有大量农村初中毕业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校教学规模将迅速扩大,因此,在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同时,要结合我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发展规划,加快职业教育发展,为当地经济建设提供高素质的应用型、技术型人力资源,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发展。
     (二)建全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管理工作体系。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摆在突出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助学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校资助工作顺利开展。
     (三)落实责任,明确分工。为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要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促进资助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方案和各项具体政策措施;统筹确定自治区本级及地级市人民政府经费分担责任;研究解决资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自治区的总体部署,制定当地资助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资助资金;指导、检查和监督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资助工作。
      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结合资助政策的措施,统筹做好本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对自治区下达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自治区本级资金并及时拨付中央、自治区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检查监督各市、县财政部门资助资金的落实情况。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完善细化相关配套政策;资助资金需求测算、预算编报和具体分配方案;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做好资金管理相关工作;指导自治区直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资助工作;检查监督监督学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各地级市财政部门负责将本级应承担的资助资金列入预算安排,及时拨付自治区下拨的资金,检查监督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
      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资助工作,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所辖县教育部门开展资助工作。
      各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自治区下达的资金,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的安全、规范、有效。
      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资助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各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负责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通过“奖、贷、助、减、补”等多元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持续、有效资助。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中等职业学校负责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校内资助体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足额安排经费,确保资金落实。自治区财政要将资助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落实,并按规定及时分配和拨付。各地级市人民政府也要根据确定的经费分担原则,将资助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安排,科学合理地进行分配,及时拨付到所辖县(市、区)和相关学校。各地、各学校要切实加强资助经费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内各级各类公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学生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和学校进行采访,以多种形式反映改革成果,力度,一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多形式地开展这项宣传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工作,协助和引导新闻工作者深入群众、反映受助学生及学生家长的心声。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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