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4-03-0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确保学生开展安全有益的活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是指由学校各单位组织的郊游、参观、演出、比赛、社会实践等需要在校外进行的活动。校外集体活动内容必须积极向上,有利于身心健康,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条 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时应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组织校外活动前,要周密计划,明确职责,制定详尽安全措施,做好安全和纪律教育。活动过程中要精心组织,严防事故发生。若遇雨天等恶劣天气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不准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游玩活动;已批准的,一律自动取消。
第四条 严禁组织危险性校外活动或到危险地域活动;严禁到江、河、湖、水库等游泳;严禁以校外活动为名组织学生在校外过夜;严禁任何集体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与社会旅游经营部门联合,组织学生外出旅游。
第五条所有学生外出的集体活动原则上安排在双休日或节假日开展,不得占用正常的上课时间。如确需占用正常的上课时间外出活动的,必须经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同意,并由任课教师或带队教师到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学生以旷课论处,并追究组织者责任。
外出实习班级,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到实习地附近风景区或途经风景区参观、游玩,否则追究组织者责任。
第六条 各班级、学生社团组织开展的校外郊游、野炊、参观、调查、联欢及其他文体活动,须提前三天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填写《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申请表》。按照参与活动的学生人数实施分级审批,其中30人(含30人)以下,由所在系(部)主管领导审批;30人以上的,由各系(部)审批报学生工作部(处),经学生工作部(处)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未经批准不允许组织任何校外集体活动,否则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组织者承担,同时学校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组织者相应处理
第七条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须指定教师负责带队;须按照申请表的填写的内容开展活动,不得随意改变活动的形式和扩大活动的规模及范围等。
第八条 学生集体外出时,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准则,尊重当地的人情风俗,否则,由学生个人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治安纠纷等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九条 学生集体外出时,须服从辅导员(班主任)或带队老师的安排和指挥,遵守外出时的作息时间,按时返回驻地和学校,不得擅自脱离队伍。若有违纪,后果自负,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申请表
 
系别或部门
 
参加对象
 
活动负责人
 
参加人数
 
活动主题
 
活动起止时间
 
活动计划
 
 
 
 
带队老师
意见
签名                          
系领导意见
 
签名                          
学工处领导意见
 
签名                          
校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签名                          
备 注
 
注:活动计划可另附材料。本表一式贰份,一份由系、部门留存,一份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上一条: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证使用管理规定

下一条: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离校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