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广西幼儿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14-03-03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全日制专科学生。
(二)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符合前款规定的学生均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为特殊困难学生和一般贫困学生两个标准:
(一)凡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本人月生活费低于150元,其家庭经济困难,提供学、宿费和生活费有较大困难,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生。其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
1. 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 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3. 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
4. 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造成经济困难的;
5. 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二)凡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本人月生活费低于180元,其家庭可提供部分生活费和学宿费,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贫困生。其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5%。
1. 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下岗(失业)的;
2. 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 家庭成员中长期有自费负担的危重病人;
4. 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其它经济收入者;
5.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遭受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
6. 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认定机构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部成立以分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系部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部公示。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学生资助认定工作小组、系部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署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低保证复印件,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经济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事件发生材料)。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指导意见第六条中的认定标准,结合各班民主评议结果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并认真进行核实。
(四)各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各系部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级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认定资格取消条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旦认定,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五)擅自在外租住民房者;
(六)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七)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八)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七、后续管理
(一)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二)学校和各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学校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八、其他
(一)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科竞赛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条: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